|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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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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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 鉴定责任:对准许鉴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鉴定的文书;.对不准予鉴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鉴定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国家级基本目录和平台:均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