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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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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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发《渔业船舶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