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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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公布)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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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查封、扣押(解除)强制措施的对象和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前须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获批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要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5.执行责任:执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送达当事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保管责任:对于就地查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当事人保管,对于扣押回行政执法机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