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执业兽医师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执业兽医师违法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