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 设定依据 |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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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农牧局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