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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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农牧局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