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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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农牧局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