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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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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未按要求续展登记、标签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农牧局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