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实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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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农牧局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