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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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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实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农牧局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