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0120066000 | ||
| 事项名称 | 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外其他水产苗种场资格认证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繁殖和推广,并对水产苗种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区对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认证许可制度。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其他水产苗种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 从事水产苗种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调运的水产苗种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苗种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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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农牧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8.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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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