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认定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决定责任:受理认定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作出认定决定。
4.送达责任:为当事人制发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认定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