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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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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换领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本)(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核发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2)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核发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