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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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设备。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检查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3.决定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后,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设定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部如实填写。 4.送达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或需要整改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告知随同检查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需整改的,能够立即改正的,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不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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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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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