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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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设备。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检查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3.决定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后,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设定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部如实填写。 4.送达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或需要整改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告知随同检查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需整改的,能够立即改正的,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不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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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罚没款物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五)贪污、挪用罚没款物的; (六)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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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