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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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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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无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三级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