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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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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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无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备注 |
三级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