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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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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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无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或通过文件向全区各相关单位下发文件,公布本年度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由集体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单位和个人,由集体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公示、转报阶段责任:将集体形成的评审意见及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报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三级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