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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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9021000
事项名称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