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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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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19003000
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核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