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19002000 | ||
| 事项名称 | 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核准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需要大范围停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 |
||
| 责任主体 | 县水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