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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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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19002000
事项名称 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核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需要大范围停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


责任主体 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