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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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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且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