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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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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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六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
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
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登记机
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