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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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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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