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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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11.15颁布实施)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3.【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并施行。根据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4.【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1995.07.06颁布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5.【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1993.12.24,颁布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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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