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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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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责任主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