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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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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年)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责任主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九十六条:“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