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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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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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