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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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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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