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
||
|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