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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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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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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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