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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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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390号令,2016年国务院666号令)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注:机构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在修订过程中。



责任主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