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及技术人员。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05 年1 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2-1.【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05 年1 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2-2.【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05 年1 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05 年1 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4-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05 年1 月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 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