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0719005000 | ||
| 事项名称 |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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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主要审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决定责任:依法认定的,书面认定并送达申请人;依法不予认定的,书面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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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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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