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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59001000
事项名称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包含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旗县没有设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受理、审查、1.申请责任:申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的企业,按照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库区平面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检验仪器及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提出申请。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五)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六)等量或减量置换文件。              

 4.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审核、决定、办结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