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07015000 | ||
| 事项名称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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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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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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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