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09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5月5日公布 自2009年6月5日起施)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专利申请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
||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按照备案表中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勘验笔录后进行进一步审查要件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通过会议研究讨论研究评审,领导审批后进行验收备案签章,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管理事项验收备案通知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