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733003000 | ||
| 事项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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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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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同意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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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