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733001000 | ||
| 事项名称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三级)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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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三级运动员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运动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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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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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