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14006001 | ||
| 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资料完全后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照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