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114007001 | ||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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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受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决定责任:受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作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特种工时制度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特种工时制度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申请人准予批准审批单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当自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单送达用工单位和劳动工资科以及审批办。 5.事后监管责任:应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有关材料至少保存20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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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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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