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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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资料完全后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照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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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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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