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布,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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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中医诊所备案情况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中医诊所备案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中医诊所备案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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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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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