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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诊所执业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75项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诊所备案情况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诊所备案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诊所备案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