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诊所执业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75项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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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诊所备案情况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诊所备案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诊所备案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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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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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