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10年修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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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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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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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