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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宗教管理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布企业名单,实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认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