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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524019000
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责任主体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初审通过后的证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保障、救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