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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524002000
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责任主体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初审通过后的证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保障、救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