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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524017000
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的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责任主体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对已审批的优抚对象发放补助,落实相关待遇。 4.事后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 5.实施责任:实行社会化发放。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 2.同1-2 3.同1-1 4.同1-1 5.《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