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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524001000
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责任主体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初审通过后的证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保障、救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备注